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监管的范围包括城市道桥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城市环卫设施、城市园林设施等九类设施场所。
规定明确,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车辆及装备、物资;健全危险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风险岗位应急处置、风险辨识方法、风险管控措施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运营单位出现变更交接时,要进行安全确认,确保安全过渡。
规定要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时期,应及时部署安全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级别运营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分钟内逐级向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较大和一般级别的运营安全事故,设区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运营安全造成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