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代理如何协助业主控制恶意低价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条在业内颇具争议,争议之处在于,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串通投标、恶性压价等诸多违法违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协助业主(招标人)控制恶意低价中标,选择一个合理的中标人,是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

简单的低价中标,势必形成恶性竞争,扰乱建筑市场。在低价中标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经常会偷工减料,以牺牲工程质量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创造盈利空间;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材料供货时间,恶意增加业主的工程进度压力,迫使业主妥协,工程管理的难度加大;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高价结算以补偿投标时损失的利益,结算周期加长,影响工程竣工使用。形成了“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现象,有违招标采购的初心。

确定合理低价

要确定合理低价,首先要确定合理价格。就目前而言,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消耗量并参考具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定额,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清单,再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综合单价,计算出工程成本价,然后在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润,确定工程合理价格。而在制定评价的合理标准时,应当了解影响合理标准的因素以及参考要素,然后才能制定合适的评价标准,一般将以下4个方面作为制定合理标准的参考:

一是企业消耗量定额。建筑产品的形成过程是消耗各种资源的过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各种资源的消耗量影响着建筑产品的价值。由于承包商的素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和管理水平不同,即使同样的建筑产品,不同的施工企业消耗的资源量往往是不同的,这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强调企业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原因。

二是企业积累的价格信息以及询价渠道。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不同,得到所需资源的价格会有所差异,即使是同一种材料,由于采购渠道不同也会得到不同的单价。因此,通过评审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报价,可以正确评价投标人在采购材料方面的优势和组价的合理性。

三是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平均消耗量定额有两种含义,一种指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市场和水平编制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投标人没有企业定额时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属社会平均水平;另一种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以各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标准。虽然第二种含义存在其偶然及人为性,但仍然能较公平地体现出社会平均水平。

四是类似工程的企业财务数据。通过分析近期已建类似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和费用,措施费、管理费支出,利润水平等数据,以确定可降低成本的空间和报价可下浮的幅度,为制定合理范围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4个方面作为参考,即能大体确定合理价格,在此偏差的一定范围内(一般可取-5%~-20%)即可认定为合理低价,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低价。

应对恶意低价中标的办法

为防范恶意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采用合理低价评标应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是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工程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工程担保既是对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又是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应大力加以推行。

其次要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严密性。投标人敢于恶意低价投标的,很多情况是因为其报出低价前已经有把握在合同履行时通过索赔方式索取高额合同溢价。因此,招标文件(尤其是合同条款)中很有可能存在价格漏洞,便于投标人进行索赔。鉴于此,在编制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时,邀请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仔细分析梳理价格条款,避免出现价格漏洞和造价盲点。另外,制定合理的价格评定规则也能有效控制恶意低价中标的发生。例如,采取去掉投标人的最高及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基准价浮动一定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否则即为无效报价。

最后是在评标过程中控制恶意低价中标的措施。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恶意低价投标现象时,由于此时已过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无权采用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遗的方式加以防范,只能依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予以处理。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专家或者邀请独立第三方的造价咨询公司对被怀疑恶意低价投标的投标报价进行测算,理清投标报价与合理价格的差距,分析投标人该种报价的原因,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行为。二是审核投标单位所报的主要材料用量和额定直接费,其材料实用与标准定额耗量比较,所降低的幅度应有充分佐证材料,如先进的技术措施等,审核确保降低成本的可行性证明,如有保证质量的材料供应渠道等。如果经分析后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存在恶意报价可能性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对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三是如果出现大面积、多人数的投标人以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被怀疑的每一份投标文件,查找投标文件中或者多份投标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串通投标的情形,发现存在串通投标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串通投标行为,否决所有涉及的投标文件。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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