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决定对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提升资质管理效能、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助推建筑业发展提供支撑。
根据通知,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体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
按照规定,审批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批、公示、公告和核查6步。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需登录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第二步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第三步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第四步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步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步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相关规定的,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试点地区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于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
试点地区自2018年1月起正式推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工作,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同时,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建筑市场监管司将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采取综合评估方式,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