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特色小(城)镇培育推荐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17〕237号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的要求,为做好省级特色小(城)镇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推荐数量

  根据各市(地)经济规模、建制镇数量、近年来小城镇建设工作及市级支持政策情况,确定首次推荐数量为40个,各市(地)推荐数量(见附件1)。

  二、推荐要求

  1. 具有一定人口集聚能力。编制了小城镇总体规划或特色小(城)镇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科学,发展方向明确,能够按规划实施建设。能够吸纳和转移人口,居住区聚集功能明显。

  2. 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能够根据区域优势,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主导产业,产业持续竞争力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备做精做强做火的基础。

  3. 注重弘扬历史文化。重视传统文化、民俗文化、舶来文化等特色文化活态传承,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村落等文化保护。

  4.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善。具备一定基础条件,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生活污水及垃圾能够得到有效治理。

  5. 具备较强的发展活力。能够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发展理念、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等能够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有一定财政活力,自身造血机能较强,具有自我建设自我管理的良好基础。

  6. 人居环境和谐美好。注重生态保护,能够依据人口规模、自身特色建设公园、广场、绿地,注重宜居宜业人居环境的打造,建成区人均绿地率不低于15%。

  三、申报材料

  推荐特色小(城)镇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特色小(城)镇推荐信息表(见附件2)。各项信息要客观真实。

  (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及PPT(编写提纲见附件3)。报告要紧紧围绕《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相关要求编写,同时按编写提纲提供能直观、全面反映特色小(城)镇培育情况的PPT。

  (三)镇区总体规划或特色小(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特色小(城)镇培育要求、能够有效指导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规划成果。

  (四)相关政策支持文件。被推荐镇列为市(地)、县(市、区)支持对象的证明资料及县级以上支持政策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基本信息表还需提供纸质盖章文件。

  四、推荐程序

  各市(地)要认真组织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推荐填报工作,由市地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估把关并实地考核,填写专家意见和实地考核意见,将优秀的候选特色小(城)镇培育对象推荐上报。推荐工作不设门槛,首次推荐后如再发现符合培育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可按照程序追加申报。候选特色小(城)镇近5年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群体性社会事件、历史文化遗存破坏、土地浪费等现象。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候选特色小(城)镇培育对象进行复核,并按照“宽进严出,先培育后命名”原则,先行确定培育对象,定期对条件成熟的特色小(城)镇进行核准,分批公布省级特色小(城)镇名单(认定命名标准见附件4)。被命名为国家级和纳入省级特色镇培育名单的均可享受《加快特色小(城)镇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扶持政策。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首批推荐数量筛选,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地特色小(城)镇培育对象及备选材料上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
王芳,电话:0451-53665084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省住建厅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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