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了解、掌握政策内容,理解、配合、支持政策推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汽车作为一种日常交通工具已经进入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但同时伴随而来的停车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一是停车设施供给总量不足。2016年底,我市主城区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20万辆,依据去年停车场普查结果显示,主城区停车泊位约45.2万个,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规定的停车场合理配比标准(1:1.1-1.3),我市建筑物配建(包括市政公用建筑和居民住宅配套建筑)停车位缺口69.44万—88.64万个;路外公共停车位缺口13.02万—16.62万个;路内停车位缺口4.34万—5.54万个。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泊位缺口呈扩大趋势。在区域分布上,商圈、老旧居住区"停车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二是公共停车场社会投资意向低。受中心区域停车场建设选址难、供地难、价格高以及受市民消费承受能力等影响,导致投资效益低,投资回收期长,社会资金不愿进入公共停车场投资领域。三是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制定适合本区域的扶持政策。省外其他城市例如大连、西安、兰州、杭州、郑州、天津、武汉等城市也都以市政府名义相继出台了公共停车场建设扶持政策。而我市目前正缺少此类专门扶持政策。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分基础概念、适用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方式、享受优惠保障政策条件、供地政策与规划管理、优惠保障政策、其它事项等7个部分内容。
(一)基础概念
本意见中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公众服务、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供换乘地铁服务的300个泊位(含)以上平面停车场;屋面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超配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闲置泊位利用、独立新建及其它类型公共停车场。
(二)适用范围
明确了本意见所指公共停车场建设适用区域范围包括道里、南岗、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的建成区。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方式
明确了PPP(公私合营模式)投资方式、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等三种投资方式。
(四)享受优惠保障政策的条件
设定两个享受优惠保障政策条件:一是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及停车诱导系统;二是停车场备案证取得。
(五)供地政策与规划管理
从增加用地供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项目管控等三大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六)优惠保障政策
提出了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财政奖补、扩大商业经营、改善发展环境、鼓励错时共享等6方面的优惠保障政策。
(七)其它事项
提出建设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签定保证停车场不改变用途承诺书,发现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行为,全额退还财政奖补资金,由各区负责追缴等反制措施。
三、《意见》中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不含普通地面平面停车场
考虑到中心城区停车资源有限,体现节约用地理念和基于地下停车场、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成本高、资本回收期长的因素,以及为鼓励闲置停车资源对外开放共享。除换乘地铁服务的300个(含)泊位以上平面停车场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地面平面停车场以外,本《意见》对公共停车场的定义,特指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
(二)享受优惠保障政策条件的必要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一是公共停车场必须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车场总泊位数量的10%,且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停车诱导系统;二是必须在本意见实施后取得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新增停车场,并已投入使用(不含擅自改变用途重新恢复的停车场)。二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后才能享受政府奖补资金、商业广告申请设置等优惠保障政策。
(三)降低土地用地成本
地上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价格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50%出让,地下一层按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20%出让、地下二层按15%出让对地上、地下多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用地,按照地面一层用地面积一次性核收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中作为地下公共通道、连接通道的建筑面积,免收土地价款。与普通商业地价比较,工业地价仅占商业地价的15%左右,优惠幅度较大,用地成本降低很多。公共通道和连接通道是指为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设置的地下公共通道。
(四)简化审批流程问题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对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公共停车场的,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对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机械设备安装类),进一步明确:可由区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对于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进一步明确:还应由辖区政府负责,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需通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且须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政府奖补资金兑现问题
仅对计划内非PPP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建设人财政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按照“上限控制、区域差别、市区共担”的原则安排,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类型,给予差别化一次性奖励。对于PPP投资方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财政测算的运营补贴执行。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投资建设人向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奖补申请,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市建委提出奖补申请,经市建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核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区财政局,由各区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投资建设人。
财政奖补分类和标准
按照停车场建设急迫性,分为三类奖补:
一类区域奖补:对二环路(含)围合区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桥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区域,按上限额度给予奖补。
二类区域奖补:对三环路(含)围合区域以内、一类区域以外,按上限额度的75%给予奖补。
三类区域奖补:对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限额度的50%给予奖补。
上限额度标准:
1.对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
2.对通过机械设备安装的简易地上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
3.对配建超出上限标准10%以上部分,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
4.对闲置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
5.对屋面平面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
6.对换乘地铁区域建设的平面停车场,每个停车泊位奖补1000元。
(六)扩大商业经营问题。
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要求的,经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后,可在停车场建(构)筑物、设施等附着设置不高于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弥补停车场经营收益不足。通过PPP方式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取得。
(七) 经营环境问题。
根据停车场建设规模不同,经交管部门测算后,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中型停车场规模(小于等于300个泊位)以下的周边200米范围、大型停车场规模(大于300个泊位)以上的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设占道停车场。
(八)相关反制措施
为防止建设经营者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对擅自改变用途的,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并自逾期之日起进行罚款。条例规定每停车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
投资企业在获得财政奖补资金时,要签定保证停车场不改变用途承诺书,承诺如发生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行为,全额退还财政奖补资金。同时,保证书内容中将对“涉事不诚信投资企业,限制其继续参与哈尔滨市停车场投资建设”做出明确约束。
哈尔滨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